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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祁中海)(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号,系该村村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大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从大通县长宁镇新寨村到桥头镇,沿宁张公路行驶至桥头镇解放路左转弯驶入体育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送检的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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