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01161989********,汉族,本科毕业,武汉市**有限公司**。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许,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小型轿车在洛阳市涧西区**路**饭店院内倒车时与停放在该院内的其他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4.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亲笔供词、查扣经过等;
(2)鉴定意见;
(3)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 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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