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86********,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住河南省柘城县**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饮酒后驾驶豫NK1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黄山北路与华景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鉴定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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