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祝云昌,岷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甘A5***5号小型轿车由岷县清水镇出发,沿国道316线前往岷县岷阳镇方向行驶。行至岷县青年林洮河大桥南边十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遂提取血样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5.0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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