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22时许,祁某某驾驶贵C5****名爵牌越野车从茅台镇1915广场停车库出发往茅台镇环茅路段(白酒一条街)行驶,行驶至茅台镇环茅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检测,经检测结果为151mg/100mg。后将祁某某带至仁怀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情况、现场检测报告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护士资质证书、指认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其人员资质,5、试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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