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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号(同户籍地)。被告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淮南市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东西部二通道-S308省道淮凤路孔集交口处开展查处超速违法行动。16时07分许,稽查人员发现车牌为皖DCX180号的小型轿车驾驶人祁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2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祁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犯罪行为轻微,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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