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中专文化,江西****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号,现住安福县****公司。2019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同事在安福县****酒店消费时喝了多瓶啤酒。23时33分许,祁某某酒后驾驶赣D****二轮摩托车搭乘同事龙某, 沿S223省道由西往东逆向行驶至142KM+700M路段(县工业园区希望大道交叉路口),遇相向行驶的彭某驾驶的赣D****小型轿车左转弯,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祁某某、龙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7mg/100ml。经安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祁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彭某拨打报警电话,祁某某则在现场等候交警出警。祁某某与彭某、龙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二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祁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福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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