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321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1年1月1日01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醉酒(经鉴定,祁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后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工商局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祁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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