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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77********,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星河丹堤**区**栋**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重庆印象火锅店吃饭喝酒,二人均喝了白酒。当晚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和杨某某喝完酒准备离开,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打算自己开车回家,杨某某自称比较清醒,提出帮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开车送其回家。于是杨某某驾驶粤**号牌小型汽车载着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从重庆印象火锅店停车场出发,行驶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路段时,被设卡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2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3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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