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2时许,祁某某驾驶一辆冀G1****斯柯达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大街永丰堡路口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55mg/100ml。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