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栖检诉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本市栖霞区**洲**生态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范**号)。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时40分左右,祁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中心路红杜鹃生态园2号门附近,在向右转弯过程中,与一辆直行的洒水车相碰擦,发生交通事故,后群众电话报警,祁某某被120送至医院救治,后民警在医院将祁某某查获,并抽血送检。2020年4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送检的祁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102.9mg/100mL血。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证人侯某某的证言、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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