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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96********,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现住景泰县**镇**附近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黑色甘J*****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路东段“疾控中心”西面其租住的楼前路边出发,沿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其租住的楼前停车场停车。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步行准备离开停车场时,被景泰县公安局草窝滩交巡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7月28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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