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向阳寺村8-120号。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卢店镇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民族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祁某某认罪、认罚,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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