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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二部刑不诉〔2020〕Z4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0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汽车,沿松山区友谊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友谊大街与大宁路交叉口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2020年10月13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祁某某案发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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