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凌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4月30日14时30分许,祁某某驾驶辽N****8号小型轿车在凌源市**小区**号楼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梁某某驾驶的头北尾南停着的辽N****1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5.9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祁某某为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凌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驾驶机动车的目的是挪车还是上路行驶不清,且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位置是否为刑法意义上的“道路”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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