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58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3196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苏EF****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杨舍镇锦丰镇杨锦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福钢材市场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祁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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