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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6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甘K****5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路2公里处(**村)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依法提取祁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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