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冀E2****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信都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