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生活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酒后驾驶冀E2****小型普通客车,沿邢台市信都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代 章)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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