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魏某甲、郎某某、魏某乙、宋某某、胡某某、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退回高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高邮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高邮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20日左右,高邮市莱茵东郡小区因车位矛盾引发小区业主至该小区售楼处维权,因小区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矛盾分歧过大,无法调解,后部分业主长时间逗留在售楼处维权。2016年12月27日,莱茵东郡小区售楼处经理韩某某电话联系魏某甲,让魏某甲召集一帮人员至售楼处,魏某甲联系郎某某让其纠集一帮人员到高邮帮开发商“撑场子、架架势”,并向郎某某许诺好处费,后郎某某联系祁某某让其召集人员到高邮帮开发商“撑场子、架架势”,并向祁某某许诺好处费,祁某某因有事无法前往高邮,遂又帮助郎某某联系了魏某乙让其召集人员到高邮帮开发商“撑场子、架架势”,并向魏某乙许诺好处费,之后魏某乙召集了胡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已死亡)等人。同月28日上午,魏某甲带着郎某某、魏某乙、胡某某、宋某某、高明等人从淮安市至高邮市珠光路莱茵东郡小区售楼处。2016年12月29日10时许,在莱茵东郡售楼处,犯罪嫌疑人魏某甲、郎某某、魏某乙、胡某某、宋某某、高某某在得到售楼处经理韩某某的指示后,手戴白手套、持棍随意殴打在售楼处讨要说法的业主,致业主李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张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事后韩某某支付给魏某甲4万元好处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高邮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寻衅滋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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