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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寻衅滋事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刑不诉〔2018〕2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礼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8日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系礼县****村张某甲之妻,二人在**乡**村经营一百货商铺。2016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初六)晚23时许,祁某某在铺子里睡觉时,听到马路上有争吵声,出门查看时见丈夫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弟兄三人(均另案处理)与同村村民白某甲、白某乙、任某某等人正在争吵撕扯。祁某某见状遂与白某乙发生争吵,又与村民杜某某相互辱骂撕扯致杜某某倒地,后被周围群众拉开,祁某某便离开现场,到自已家中后将此事电话告知张某丁。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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