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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五里**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4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谌明(另案处理)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临湘市绿化广场“皇朝ktv”包厢门口发生争执后祁某某先动手打了谌明一个耳光,谌明还手打祁某某,两人打起来,之后谌明伙同孙宾(另案处理)、鲁威等人与祁某某、易挺等人进行互殴,蒋厚勇在劝架时被谌明打伤,经鉴定,易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孙宾、蒋厚勇、祁某某三人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谌明、鲁威不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祁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其行为造成对方一人轻微伤,现有证据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祁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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