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7日至3月2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22日、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1日9 时许,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以涨房租为由,以不同意涨房租就对商户断水断电加以威胁,强迫位于昌平区**镇**村**号楼的商铺签订上涨租金的租赁合同,后位于**号楼的**店、**酒楼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签订了新租赁合同;对**号楼不同意上涨租金的**饭店、**店、**饭店、**饭店进行了强行断电,致**饭店无法正常经营被迫同意上涨租金签订新合同,致**饭店、**店、**饭店无法正常经营,损失巨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具体理由如下: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祁某某出于个人目的实施了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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