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检二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号,现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室。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经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11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刘某甲、刘某乙为强揽工程,指使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张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现场施工人员、破坏现场勘测标志、炫耀黑社会背景使现场施工人员感到恐惧等方式,强行入场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办**处高桥四路的武汉**乳业扩建迁ㄏ项目;后刘某甲要求江苏**公司退场,由其直接承接劳务分包合同,因长期无法开工,江苏**公司无法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迫于无奈只能被逼退场。江苏**公司退场后,上海**集团为尽快开工,只能无奈之下与刘某甲及其指定的公司签订了总价值为6206.1562万元的施工合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证实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共同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入场涉案项目以及强行逼迫他人退场涉案项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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