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0********,汉族,大学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大方县**教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方县东关乡**村**一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从贵州省大方县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拓展教育培训市场,并以大方县**教育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五小旁设立**教育培训中心,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广告,先后招聘了被害人段某某、王某某、付某某、罗某某、吉某某五名员工,至2018年12月份共拖欠段某某、王某某等五人工资人民币37190余元,2018年12月25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采取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逃匿,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家属已于2020年11月6日代其将被害人工资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祁某某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祁某某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祁某某无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主动代其支付被害人全部工资,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自愿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社会矛盾已有效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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