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3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36********,汉族,文盲,农民,住兴化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兴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24日上午,在兴化市**镇**村祁某某家中,刘某某、杨某某要求祁某某给杨某某看手,后刘某某与祁某某发生争执,双方拉扯衣服揪打至门外菜地,在拉扯过程中刘某某后仰倒地,祁某某倒地伏在刘某某身上,刘某某抬头咬祁某某,祁某某用双手按在刘某某胸口,致刘某某肋骨受伤。经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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