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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Z13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队**号。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颍上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颍上县**乡**村**队家中,与其公公尤某甲发生争吵,并殴打前来劝架的尤某乙,造成其倒地受伤。经法医鉴定,尤某乙右股骨颈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双方现已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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