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镇**村**社**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6日7时许,被害人尚某某和妻子杜某某到靖远县**镇**村**社**路**号祁某某家院内索要修建房屋工钱时,因工程质量问题与祁某某发生争执,祁某某用拳头、钢管对尚某某的面部和身体进行殴打,杜某某拉劝时被祁某某用钢管在腿部殴打。尔后祁某某又在大门口朝尚某某的胸部捣了一拳,腹部踢了一脚,致尚某某和杜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住靖远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尚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 2、〔左侧〕颧弓骨折 3、〔多处软组织〕损伤 4、〔左侧〕眶骨骨折〔内侧壁骨质塌陷〕5、〔第6〕肋骨骨折。杜某某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 2、多部位肿胀3、胆囊结石伴胆囊炎。经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尚某某颧弓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肋骨骨折及体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被鉴定人杜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因本案系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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