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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6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巷**号文某某家中,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文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继而发生抓扯,在抓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祁某某造成文某某倒地致尾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文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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