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乡**村**社**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伙同其弟弟祁某甲在临洮县连儿湾乡**村**社定临高速工地内,盗窃工地上使用的单缸柴油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04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伙同祁某甲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祁某甲二人主动将柴油机归还被害人,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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