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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21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8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月**号楼**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区**号楼底商**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园**区**号楼**单元门口,为阻止快递员刘某某(男,44岁,北京市人)拉拽单元门,与其发生纠纷后,将其推倒在地,造成其腰部受伤,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2020)临鉴字第0254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并在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和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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