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家属院**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6时许,沧州市运河区**乡**村狄某某一家与近邻祁某某一家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冲突,冲突过程中祁某某致狄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法医鉴定,狄某某右锁骨肩峰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祁某某赔偿狄某某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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