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响应辽阳县人民政府建立“美丽乡村”的号召,辽阳县首山镇马家庄村在魏家沟组建设五个垃圾室,因位于魏家沟原村委会附近的垃圾室建在村民刘某甲的柴火垛位置,刘某甲极为不满。于2016年7月11日18时许,魏家沟村民刘某甲纠集刘某乙、祁某某、陈某某三人将魏家沟原村委会附近的新建垃圾室砸毁。垃圾室建造费用5100余元,被损毁严重,于2016年7月14日,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垃圾室损毁部分价值409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三)规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处罚被纠集者。对于本案,祁某某是被刘某甲纠集一起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刘某甲应当被立案追诉,祁某某是否可以被立案追诉法律不明确,理论上存在争议。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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