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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县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0********,满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辽宁省辽阳县**镇**小区,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2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辽阳市辽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为响应辽阳县人民政府建立“美丽乡村”的号召,辽阳县首山镇马家庄村魏家沟组建设五个垃圾室,因位于魏家沟原村委会附近的垃圾室建在村民刘某甲的柴火垛位置,刘某甲极为不满。于2016年7月11日18时许,魏家沟村民刘某甲纠集刘某乙祁某某陈某某三人将魏家沟原村委会附近的新建垃圾室砸毁。垃圾室建造费用5100余元,被损毁严重,于2016年7月14日,辽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垃圾室损毁部分价值409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三)规定,“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该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可以处罚被纠集者。对于本案,祁某某是被刘某甲纠集一起实施的毁坏财物的行为,刘某甲应当被立案追诉,祁某某是否可以被立案追诉法律不明确,理论上存在争议。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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