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7********,汉族,专科,中国党员,江陵县**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江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经县委组织部选聘为**党支部书记,到任后经常有群众向村委会反映**公路两侧杨树飞絮和断枝扰民、有安全隐患,要求村委会将公路两侧杨树砍伐。
2019 年10 月中上旬,为解决群众反映的杨树老化断枝、扬花飞絮等问题,祁某某召开村“两委”开会,会议讨论决定将**段面上的杨树砍伐,重新种植其它乔木。祁某某与树贩子高某某(另案处理)协商将树卖给高某某并商量好卖树价格,后与村“两委”干部通气取得大家同意,随后祁某某与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商定该段树木由**村卖给高某某,由高某某负责采伐,**村协助,双方按采伐吨位结算。
2019 年10 月19 日、20 日,高某某、祁某某在明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高某某雇请小工、油锯、车辆,祁某某安排村干部协助,将**段面的杨树无证采伐,双方结算树款为8000 元。经勘查,现场采伐杨树27 株,经检测,折活立木蓄积21. 681 立方米。
另查明,祁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或免除判处刑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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