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市北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1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祁某某系“*****”公司青岛负责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无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每单50元提成款和奖金,自2016年3月以来,以“*****”公司发行原始股为名,让购买者缴纳500元注册成为会员/单,每名会员限1000元注册两个会员,注册成功后再送一单,每单配5000只原始股票,以承诺原始股上市后高额收益为诱饵,向他人销售“*****”原始股。该供述,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共发展会员12140人在“*****”投资购买原始股,获利7万余元。该被主办地公安机关确定为全国“*****”骨干成员。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祁某某下线层级共有118层,下线会员数共有12140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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