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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65********,汉族,大学文化,**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住钦州市钦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 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邱竞毅,广西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祁某某是广西**咨询有限公司钦州**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为了达到增大成本开支从而少缴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祁某某授意该公司监理员林某某联系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劳务发票,并由该公司财务人员将该劳务发票列入公司成本账向税务部门申报。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间,经林某某联系,城建公司共向南宁**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以“劳务费”开具出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七份,发票号码为32242607、3432****、3432****、3334****、3334****、1061****、1061****,价税合计总金额为2047666元。

案发后,祁某某主动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477118.21元,滞纳金174013.63元。

本院认为, 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补交了税款,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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