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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6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9月2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7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社区内因琐事发生争斗,祁某某用拳殴打唐某某的右眼部造成唐某某左侧额颞顶部大面积硬膜下出血,事后祁某某返回家中武汉市江岸区**路**号附**号**室,唐某某尾随其后在祁某某门口敲门不应,唐某某在下楼的时候不慎摔倒在了**楼**室的门前楼梯处,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在六医院进行了开颅手术,于2020年1月3日从武汉市六医院转到长航医院,2020年1月14日7时许在长航医院死亡。经法医尸体解剖检验,唐某某的死因为左侧额颞顶部大面积硬膜下出血后继发肺部感染、多器官功能障碍、低蛋白血症等,最终引起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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