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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格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41979********,藏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住格尔木市**乡**村,户籍所在地:格尔木市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审查终结。2020年4月30日、6月22日两次退回格尔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2日格尔木市公安局补查重报至本院。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1年左右,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将**村北侧林地非法开垦、平整扩展到如今规模,并当做晾晒场地一直使用至今。后经宁夏绿森源林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涉案土地面积8亩,涉案土地性质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涉案土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经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祁某某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具体亩数,且无法证实已达刑事立案标准;证据显示有他人对涉案土地进行平整,无法得出对涉案土地造成毁坏是祁某某所为的唯一结论,存在合理怀疑。本院认为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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