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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1950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租住阜宁县**社区**居委会。曾因犯诈骗罪,于2000 年4 月26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 年3 月8 日被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17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5 月,王某甲(已提起公诉)通过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及射阳县的张某甲介绍为其子王某乙(精神发育迟滞轻度,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作相对不起诉)找对象,曹某某、吴某某(均因诈骗罪已被判决)因此以曹某某与王某乙结婚收取彩礼等名义骗取王某甲家8万余元,曹某某在王某甲家生活的第二天即2017 年5 月16 日傍晚逃跑。次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同王某甲、王某乙为向张某甲追要被曹某某、吴某某骗取的彩礼等,将张某甲带至阜宁县**社区**居委会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的家里进行看管不让离开,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及王某甲并多次言语逼要被骗彩礼。直至5月19 日上午,张某甲的女儿将8 万元送交给王某甲后,张某甲才被允许离开。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因病于2020年4月21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宁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火化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及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阜宁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其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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