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李胜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二沟村村东田地路边,使用粘网、撑杆、喇叭、电瓶、U盘等作案工具,捕获雉鸡(环颈雉)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雉鸡(环颈雉)属于国家保护“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捕网、喇叭、撑杆等物品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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