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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非法狩猎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现住******屯,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莫莫格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森林公安局莫莫格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祁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祁某某于2020年1月6日,因有鸟类吃自家(镇赉县**镇**村**屯)院内堆放的玉米和玉米面,在自家院内设立粘网,用来捕猎鸟类,无猎获物。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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