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1月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5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祁某某在淅川县九重镇***村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2020年1月1日上午8时许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铲除,经清点共有762株罂粟幼苗。经河南省嘉榕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送检的19株植物样本,经确认,品种为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本院认为,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犯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