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路**号,住镇原县***镇**家属楼**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本院决定,由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祁某甲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祁某乙提交),同年4月8日,祁某丙、祁某乙、张某某提出撤销“重新鉴定申请书”的申请,公安机关于4月13日向本院移送相关材料。
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以来,祁某甲因镇原县果品厂倒闭,致使其下岗,下岗后因长年未发工资及下岗工资买断问题多次找县政府、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解决,长时间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情绪低落,曾于2007年赴天水精神病医院治疗。2019年8月26日,祁某甲感觉身体不舒服、情绪低落,精神状态欠佳到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其子祁某丙回来后将祁某甲送往庆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治疗,到市医院后祁某甲被告知要住院需办理转院手续。祁某丙将祁某甲带回镇原欲入住祁某甲经常看病的镇原县**医院时被告知无床位,不能入住,后祁某甲被安排入住镇原县**院。2019年8月27日17时许,祁某甲在镇原县中医院住院部五楼13床输液时,觉得自己是退伍军人,为国家做过贡献,但现在被社会和政府抛弃,情绪异常低落,开始哭泣,停止输液后,祁某甲在病房内哭泣至20时许突然开始大声哭喊,坐起来在其子祁某丙胳膊上打了一拳,祁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上前劝说时,祁某甲在张某某的头部打了两拳,抓住张某某的胳膊将张某某摔倒在地上,张某某爬出病房后,祁某甲在病房内打砸病房内物品,砸碎病房内窗户玻璃,将病房内的床头柜、铁质床头、凳子等物品扔到楼下砸坏李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金磊牌电动四轮车,后祁某甲砸坏病房门出到楼道后被处警民警控制并送往庆阳精神心理康复医院治疗。2019年10月22日,经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祁某甲患无精神病性状的抑郁症;2、被鉴定人祁某甲对本案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11月28日,经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截止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8月27日,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为查明祁某甲寻衅滋事案所涉及的镇原县中医院内五科12-13病房损毁物品、金磊牌电动多轮车损失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600元(贰万伍仟陆佰元整)。
经审查,本院认为镇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镇原县中医院及电动多轮车的损失系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所造成,但因祁某甲目前病情严重,无法重新鉴定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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