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祁某甲,男,藏族,199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90********,系青海省互助县人,现住互助土族自治县**乡**村**号,粮农职业。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互助土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无前科。
被不起诉人祁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06日12时许,在互助县**乡**村犯罪嫌疑人祁某甲和被害人阿某某以及祁某乙、李某某四人在该村村庙北面一处喝酒,期间阿某某与祁某甲发生争执时,阿某某的手机不慎丢失,在阿某某低头找手机之机,祁某甲在阿某某后背踢了一脚,阿某某从约两米高的崖上滚下去后受伤。阿某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右侧骶骨翼粉碎性骨折、右侧耻骨上肢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案发后,祁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0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两人系同一村人且是同学关系,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祁某甲的刑事责任,祁某甲亦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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