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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危险驾驶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祁**驾驶甘JK4660号“开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兰渝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兰渝线141km(会川镇三岔路口)处时,与前方等待红灯刘**驾驶的甘JN2532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渭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警时发现祁**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遂依法对其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2020年7月27日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甘天司鉴[2020]毒字第20070WS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祁**血样中酒精含量为84.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免于刑事处罚;祁**到案后认罪悔罪之意明显,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对方出具了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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