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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6********,满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路**小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1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付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二手机动车买卖生意,于2018年9月间,为其倒卖的车牌号为吉B****5二手车,通过网络在微信昵称为“玲姐”处购买伪造的交通强制保险单,付某某在提供了行车证照片后,以人民币5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交通强制保险单一份。2019年4月,同为经营二手车买卖的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在明知该车辆保险单系伪造的情况下,购买该车辆后使用伪造的强制保险单为该车辆办理年检手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经本院第十二次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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