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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街,现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2020年8月8日晚,犯罪嫌疑人祖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巢湖市原105省道、烔炀镇烔黄路、兴烔路行驶。20时46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巢湖市**镇**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安徽省巢湖市宋庆龄爱心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犯罪嫌疑人祖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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