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5********,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长寿街道办事处********2018年因犯诈骗罪被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07月12日18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新乐市**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与由北向南行驶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乘车人: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3.6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经新乐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祖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查明,检测人员在提取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本院认为,提取祖某某血样时使用了含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违反了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5.3.1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之规定。被不起诉祖某某的血样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故本案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存疑,不能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