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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祖**,男性,1982年4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祖**酒后驾驶陕A6U***号小轿车,沿本市凭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凭韩路高架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祖**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祖**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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