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街**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苟某某家中饮酒后,独自驾驶渝CG****号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09从铜梁区侣俸镇往铜梁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梁区看守所路段时被铜梁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当日16时10分,公安民警将祖某某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并协助医务人员对其进行静脉血液血样的提取。经鉴定,事发时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5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及驾驶证驾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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