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镇**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集贤县**处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 2020年2月5日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集贤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与朋友在**酒吧喝酒,1月17日00时21分,集贤县福利镇**歌厅门前,祖某某的朋友张某某与**酒吧内保发生冲突,几个内保持棍棒、灭火器、铁链等预追打祖某某,祖某某打开车门上车将车门关上,有一个人手持器械将车门打开拽祖某某下车,祖某某将车门关上开车离开。祖某某在**酒吧门前路上来回开车,后酒吧门口一人开车与祖某某车相向而开,发生剐蹭,祖某某开车到福利派出所报警,后被带到交警队。经鉴定祖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经侦查,2020年1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等;
2.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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